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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俞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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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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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街道XX村。
被答辩人:王XX,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居委。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XXX原办理的XX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XXX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XX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XX与XXX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XXX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XX,李XX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XXX所有,2006年7月26日,XXX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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